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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青岛远帆财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1-05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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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青岛远帆财务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青岛远帆财务有限公司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10月修正)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审批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原件(标注复印件的除外),示范文本附后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住所承诺书)。

3、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以及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前置审批事项请查阅目录1)。

4、申请书中填写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并粘贴其身份证复印件。

5、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6、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注:

1、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需提供银保监局的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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